一、父母名下的房子,離婚怎么分
1、當事人結婚前,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,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,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。
2、當事人結婚后,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,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,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二條
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(xù)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,為夫妻的共同財產,歸夫妻共同所有:
(一)工資、獎金、勞務報酬;
(二)生產、經營、投資的收益;
(三)知識產權的收益;
(四)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,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(guī)定的除外;
(五)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。
夫妻對共同財產,有平等的處理權。
二、房子是父母出資買的,離婚如何分
第一,結婚前一方父母全額出資買房,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,房屋屬于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。
第二,結婚前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,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,由夫妻二人共同還貸,則離婚時一般會將房子判歸登記方所有,由其繼續(xù)支付剩余貸款。對于婚內共同還貸部分(包括本金和利息)及其產生的增值,則由得到房子的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。
第三,結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資(或支付首付款),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,房子落在出資方子女名下(或雙方子女名下)的,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,父

第四,結婚后雙方父母出資,一般按共同財產處理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<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>婚姻家庭編的解釋(一)》第二十九條
當事人結婚前,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,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,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。
當事人結婚后,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,依照約定處理;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,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(guī)定的原則處理。
三、父母贈與的房子,離婚時如何分割
第一,如果父母是在子女結婚之前為雙方購置的房屋出資,那么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或女的個人贈與,與子或女結婚之后的配偶無關;
第二,如果子女結婚之后,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,該出資應當認定為父母對子或女及其配偶雙方的贈與,在子或女離婚時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;
第三,如果父母在子女結婚之后為其雙方出資購置房屋,同時父母明確表示贈與自己的子或女,那么該房屋屬于子或女一方的財產,不屬于
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三條
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:
(一)一方的婚前財產;
(二)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;
(三)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;
(四)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;
(五)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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